近期,永靖县档案局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及其实施办法、《甘肃省档案条例》和县委办、县政府办《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县档案工作的通知》(县委办发〔2017〕43号)等规定要求,以县档案局的名义印发《关于做好乡镇档案整理移交工作的通知》《关于印发〈永靖县村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〉的通知》,安排有关农业农村档案工作,要求全县各乡(镇) “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”,年底前做好相关档案的整理、数字化处理和移交进馆工作。同时,根据《甘肃省实施细则》, 我局结合本县实际,认真研究制定了《永靖县村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》,经州档案局审核同意,现已印发各乡镇试行。